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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公司在执业过程中的几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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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国有存量资产到底是由国家一元所有还是由地方、部门和企业职工多元分享。其实,国有存量资产的商品化、资本化中地方、企业和事业单位主导的案例已经表明多元分享替代一元所有己成为一种潮流。对这种潮流,我们持肯定的态度。一是公有资产分级所有在国外已有先例,法国八十年代以来的地方自治改革,就是让地方居民直选地方政府长官,并由其代表地方居民利益处置包括地方公有财产在内的地方事务。
   
评估公司在转型经济中,我国地方政府正在发挥填补不完全计划和不完全市场结合形成的体制空白的作用,即原来由企业承担的责任,已越来越多地由地方政府承担,而与这种责任对应的就是形成地方公有财产,并取得相应的支配权和收益权。二是国有企业职工长时期以低工资、低福利为代价提取了国有存量资产的迅速扩张,如果不以资本化的国有存量资产赎买职工国有身份,既不合情,也不合理。
    第二,产权界定中效率和公平的矛盾何以解决。国有资产产权模糊除了有旧体制的惯性作用外,评估公司更多的则是其自身发展变化规律所决定的,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绝对真理是无数相对真理的长河,因而可以说模糊是事物发展变化的本质特征,是绝对的,而清晰则是主观对客观在既定条件下的正确反映,是相对的。
    所以,我们应该建立资产的动态产权界定观。即每一次产权界定都应是在特定时空下对相关利益群体权利责任的总效益大于总成本的效率至上,兼顾公平的次优解,通过一连串随时间变动的产权界定,去寻找效率与公平的最佳组合。即在产权界定中,我们要经历从形式上不平等到形式上平等,再由形式上平等到本质上平等的渐进过程。
    第三,产权界定是由行政强制还是平等协商。有人认为既然是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必须由政府强制,即使是多元分享,也是由政府决定原则和比例。对此,我们提出异议。一是产权是由不同主体对资产拥有的不同权利束,这些主体的权利责任有内容差别,没有身份高低差别,必须由平等协商的产权契约规定各自的行为。二是产权界定通常涉及产权转让行为,这一主要受市场经济规律支配的行为显然要受等价有偿的市场原则约束。否则国有资产既不能商品化,也不能资本化。
    当然,作为评估公司,对资产评估活动中无法可依,有法难依的情况感触更深。首先,《资产评估法》和《注册资产评估师法》迟迟不能出台,致使资产评估陷入部门割据和资格林立的困境而难以自拔。其次,政府有关部门曾就规范资产评估活动发布过一些行政性规章和条例,它们或因部门利益而相互冲突,或因事过境迁而需要修正,或因设计不当而难以操作。最后,由于法制建设方面存在的缺陷,使注册资产评估师行业与律师和注册会计师行业相比,发展相对曲折和缓慢,几成舆论界特别关注的社会弱势行业。对此,立法当局的麻木不仁和无所作为,就是对国家,对人民的不负责任。